笔者日前了解到,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老法主旨
- 立法宗旨
(1)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3)维护生态平衡。
-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野生动物法律含义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新法亮点
(1)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新范围
(2)加到栖息地保护力度
(3)规范人工繁育重点保护动物
- 审议委员意见
(1)老法新修,意义重大;
(2)合理利用自然死亡的野生动物;
(3)保障原则的同时,加强可操作性;
(4)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科学归责,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5)增加“国家鼓励和奖励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相关条款;
(6)环境评价出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 笔者观点
老法中存在的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 野生动物保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存在相互推诿的可能;
- 野生动物立法概念范围狭窄,标准过于刚性,应适当给予扩充。
另外,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宣传,明确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野生动物保护之路任重道远!
发稿人:同同